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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2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低一職等以上,指下列各款情形者: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薦任第八職等職務,具有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資格。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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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