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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9條

送審案應由原送審機關人事機構先審核其證件,並應切實加具意見。 前項送審案之證件,銓敘機關認為有疑義時,應向有關機關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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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