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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 第4條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4條
公務員之兼職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許可。機關首長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兼職之事業或團體名稱。 二、兼職之事業或團體設立之法令依據及其立案或登記機關。 三、兼職之職稱、工作項目及期間。 四、兼職之工作時間。 五、兼職之報酬。 六、其他兼職情形。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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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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