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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8條

公務員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有兼職者,仍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始得繼續兼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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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