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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6條

公務員之兼職經許可後,如發現有前條情事或虛偽不實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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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