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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 第5條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5條
公務員之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有損機關或公務員形象之虞者。 三、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者。 四、有營私舞弊之虞者。 五、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者。 六、有利用政府機關之公物或支用公款之虞者。 七、有違反行政中立規定之虞者。 八、有危害公務員安全或健康之虞者。 九、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前項情形,各主管機關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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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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