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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條

稱公務員工者,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稱因公涉訟者,指因執行職務而牽涉於民事 或刑事訴訟案件中。 公務員工於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執行職務而牽涉於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 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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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