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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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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7條
公務員工應具切結書,載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同意於判決或處分確定後 一個月內將受領之律師費用返還所屬機關,逾期不返還時於其薪餉中扣回 。 一 公務員工有刑事責任,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二 民事事件經法院判決公務員工全部敗訴確定者。 三 公務員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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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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