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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5條

延聘律師以一人為限,費用由各機關原有預算內勻支,如原預算不敷支應 時,應報請專案核撥。 前項費用不得超過當地律師公會章程所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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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