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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6條

各機關聘有律師為法律顧問者,應於聘約內訂明,所屬公務員工因公受侵 害或涉訟時,為其提供法律上之意見;延聘其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者, 應減收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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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