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 第10條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第10條

懲戒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