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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第15條

聲請人聲請即日閱卷者,承辦書記官應即整理卷宗,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但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時,應將原因註記於閱卷聲請書,並與聲請人另洽給閱時間,屆期再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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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