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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第12條

聲請人聲請閱卷已自行預定到院閱卷時間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其預定時間通知閱覽,並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但不能依其預定時間交閱者,應另定時間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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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