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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35條

被付懲戒人應親自到場。但經審判長許可者,得委任代理人一人到場。 前項代理人,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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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