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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44條

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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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