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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47條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闡明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 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整理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 四、調查證據。 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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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