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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65條

當事人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懲戒法庭為之,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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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