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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 第75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75條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除別有規定外,懲戒法庭第二審應以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懲戒法庭第二審得斟酌之。 依前條規定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懲戒法庭第二審亦得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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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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