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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72條

上訴不合法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懲戒法庭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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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