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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80條

除別有規定外,經廢棄原判決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將該案件發回懲戒法庭第一審。 前項發回判決,就懲戒法庭第一審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懲戒法庭第一審應以懲戒法庭第二審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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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