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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71條

被上訴人在懲戒法庭第二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懲戒法庭第二審認有必要時,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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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