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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0條

外國公司之名稱,由其本公司外文名稱譯成中文者,不受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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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