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第8條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8條

公司名稱至多得標明二種業務種類。 公司名稱中標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許可業務,其所營事業應登記該項許可業務;如其所營事業未登記該項許可業務,或該項許可業務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