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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第12條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2條
公司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查申請: 一、政府依法實施專營。 二、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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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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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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