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第13條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3條

預查申請案之審核,應為准駁之核定。名稱部分應依預查申請書填列順序審核,以核准一個公司名稱為限;業務部分,對顯係誤載或不明確之記載,得為修正之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