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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4條

國外投資,其出資之種類如下︰ 一、現金。 二、機器設備或零配件。 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五、國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 六、國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金或其他收益。 七、有價證券。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前項各款之出資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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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