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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6條

國外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 一、影響國家安全。 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 三、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之義務。 四、侵害智慧財產權。 五、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 六、破壞國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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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