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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7條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經核准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全部或一部投資者,尚未實行之投資於期限屆滿時,其核准失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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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