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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10條

公告場所應每二年實施定期檢測一次。但取得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優良級標章者,每三年檢測一次,其定期檢測採樣點數得減半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公告場所應實施定期檢測之期間、頻率及起算點如下: 一、第一次定期檢測:依本法第六條公告規定之檢測期間辦理。 二、第一次定期檢測以外之其他各期檢測:依前項規定之檢測頻率辦理;檢測實施時間,自前一次定期檢測完成日起算,並得提前或延後三個月內辦理。 公告場所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實施定期檢測,於第一項所定檢測期間內自行增加一次以上之定期檢測,且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並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者,檢測實施時間,自最近一次定期檢測完成日起算。 公告場所於定期檢測期間內,暫停營業後復業者,依下列規定實施定期檢測: 一、復業時尚未屆前二項所定之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者,依原定期間辦理。 二、復業時已屆前二項所定之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者,應於復業後三個月內完成定期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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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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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