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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 第3條
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巡查檢驗:指以可直接判讀之巡檢式檢測儀器進行簡易量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之巡查作業。 二、巡檢點:指巡查檢驗使用檢測儀器量測之採樣位置。 三、巡檢式檢測儀器:指具有量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功能,可直接判讀及方便攜帶之檢測儀器。 四、管制室內空間:指公私場所建築物之室內空間,其全部或一部分經公告適用本法之樓地板面積總和,不包括露臺、陽(平)臺及法定騎樓面積。 五、自動監測設施:指可自動採樣、分析與記錄空氣污染物濃度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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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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