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 第4條
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4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每次實施定期檢測前二個月內完成巡查檢驗。 巡查檢驗應於場所營業及辦公時段進行量測,由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操作量測或在場監督,並得以巡檢式檢測儀器量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 巡查檢驗應量測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至少應包含二氧化碳。 第一項巡查檢驗紀錄應逐次彙集於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建立書面檔案或電子檔,保存五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