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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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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8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進行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測,於採樣前應先進行現場觀察,發現有滲漏水漬或微生物生長痕跡,列為優先採樣之位置,並得增加採樣點;規劃採樣點應分布於各棟、各樓層之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上,且每一場所採樣點應至少二個。 前項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數目,依場所之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面積每一千平方公尺(含未滿),累進採樣點一個。但其樓地板面積有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之單一無隔間室內空間者,得減半計算採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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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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