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流動資產,指財團法人預期於其正常業務週期中實現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 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款項等項目。 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及存出保證金等項目。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