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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流動負債,指財團法人預期於其正常業務週期中清償之負債;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之負債。 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應付費用等項目。 非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票據及存入保證金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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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