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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4條

被保險人之永久失能應與其所受傷害或罹患疾病有相當因果關係。 前項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於本標準附表定有永久失能者,應以特定疾病、特定器官罹患疾病、特定醫療行為或因醫療目的等因素所致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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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