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第5條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5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醫治終止日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法及本標準附表定有治療或觀察期限者,以達治療或觀察規定期限之翌日為準。 二、本標準附表定有須經治療或觀察期而未規定期限者,以達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定治療或觀察期限之翌日為準。 三、本標準附表於失能狀態達規定標準而未定有治療或觀察期限者,以失能狀態達規定標準之日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