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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6條

本標準附表所列失能狀態之檢驗、醫療等方式或衡量標準有所變動時,得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徵詢國內各醫學專家及醫學會意見後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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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