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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第9條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9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符合本法
第十八條
第二項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 一、本標準附表所列全失能等級中,其失能標準明定終身無工作能力。 二、其他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列全失能等級,且經原出具失能證明書之醫療機構鑑定之「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中所列項目總計分數在八十分(含)以下。 前項第二款情形,承保機關得依
第七條
審核程序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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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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