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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36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 第 一 節 通則
本法
第十二條
第二項所稱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指依各該保險法規計算給付所據金額。 依本法
第十二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給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於領受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期間始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其發給年金差額之標準,以其開始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當期之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平均保俸額認定之。 依本法
第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扣除投保金額而有不足時,該段重複加保年資不計給本保險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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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2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機關向承保…
第82-1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分娩,指妊娠滿三十七週產出胎兒;同項第二款所稱早產,指胎兒產出…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35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定計算平均保俸額之本保險年資,應十足按日計算。但下列年資不予計算:一、已領原公…
第37條
被保險人於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被保險人依同條規定適用本保險年金給付規定期間,其…
第38條
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本保險年金給付規定期間,其請領年金給付,應依下…
第39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意外傷害,不包含本法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所定因…
第40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指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暴力、發生意外或危險,…
第41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差遭遇意外危險或罹病,指被保險人經服務機關(構)學校指派,…
第42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
第43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盡力職務:被保險…
第44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交通違規行為,指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
第45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各項給付,應填具請領書及收據,併同有關證明文件,送由要保機關審核屬實並…
第46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僑居國外而委託國內親友代領給付時,應附有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
第47條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未滿法定年齡而請領給付者,應會同其法定代理人辦理,並附足資證明法定代理人之身…
第48條
本保險各項給付如因要保機關未予核實轉送應附文件或作不實之證明陳述而領得者,承保機關除通知要保…
← 第35條
看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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