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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財務收支結餘,指每月保險收入扣除保險支出後之餘額。 本保險財務收支有短絀時,先由保險準備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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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