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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承保機關應按要保機關分布地區,普遍洽定繳納保險費及各項給付代理收付處所,由承保機關通知要保機關,並報本保險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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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