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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五條第五項所定事務費,包括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由銓敘部編列預算撥付之。 前項事務費年度決算結餘應全數解繳國庫;如有不足,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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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