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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40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 第 一 節 通則
本法
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指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暴力、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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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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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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