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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48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 第 一 節 通則
本保險各項給付如因要保機關未予核實轉送應附文件或作不實之證明陳述而領得者,承保機關除通知要保機關負責於三十日內,將其領得保險給付之本息退還外,並得請其主管機關議處有關人員。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溢領本保險給付者,由承保機關或超額年金之發給機關依規定追繳,並得加計利息繳還。 前二項加計利息,比照
第九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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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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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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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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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7條
看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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