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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殘廢或 死亡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二、公差遇險。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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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