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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4條

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受傷慰問金: (一) 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二) 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新臺幣八萬元。 (三) 傷勢嚴重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四萬元。 (四) 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五) 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六) 住院未滿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 (七) 前六目情形如係因冒險犯難所致者,依前六目標準加百分之三十發 給。 (八) 第三目至第七目情形,各機關、學校得視財政狀況在所定標準範圍 內斟酌發給。 二、殘廢慰問金: (一) 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六十 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半殘廢 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六十萬元 。 (三) 因冒險犯難所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半殘廢者,發給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八十萬元。 三、死亡慰問金: (一) 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 (三) 因冒險犯難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百萬元。 前項所定慰問金金額,公教員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 。 第一項所稱冒險犯難,指可得預知有受傷、殘廢、死亡之危險性,而仍奮 不顧身執行職務者。所稱危險職務,指公教員工所執行之職務,依通常客 觀之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殘廢、死亡之危險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殘廢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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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