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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第5條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5條
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或殘廢,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 日或確定成殘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殘廢或殘廢程度加重或死亡者, 按殘廢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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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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