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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8條

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申請程序: (一) 公教員工因公受傷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公教 員工因公受傷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 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 書,向其服務機關、學校申請,其屬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則由其 服務機關、學校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二) 公教員工因公殘廢者,應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於員工確定殘廢之日 起三個月內,檢具「公教員工因公殘廢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 連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公教員工因公殘廢證明書﹂及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 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三) 公教員工因公死亡者,應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於員工確定死亡之日 起三個月內,檢具「公教員工因公死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 連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公教員工因公死亡證明書﹂、死亡證 明等文件,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四) 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於治療七次以後,因傷勢加重,轉為殘廢或死 亡,或因殘廢致程度加重或死亡,按殘廢等級或死亡申請補足慰問 金者,應於加重結果確定或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前二目之規定 辦理。 (五)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在前四目所定期間內申請者,自得申請之 日起算。 (六) 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時,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應主 動協助員工或遺族,填具申請表,申請慰問金。 二、核定權責: (一) 受傷慰問金:中央機關及所屬學校員工,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核定 之;地方機關及所屬學校員工,由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 ( 市) 政府、縣 (市) 議會核定之。 (二) 殘廢、死亡慰問金:由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縣 (市) 政府、縣 (市) 議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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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領受死亡慰問金之遺族,其領受順序及領受權之喪失等,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及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編制內、外,無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全體員工…第3條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殘廢或死亡者: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第4條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一、受傷慰問金:(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第5條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或殘廢,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成殘之日起一百八十日…第6條領受死亡慰問金之遺族,其領受順序及領受權之喪失等,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及第十條之規定辦理…第7條本辦法施行後,除依法令辦理之保險外,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員工投保額外保險。公教員工依本辦法…第9條慰問金之經費,依下列方式支應:一、受傷慰問金:各機關、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二、殘廢、死亡慰問金…第10條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核酌辦理,並逕行核定發給;所需經費,由各事業機…第11條本辦法所適用之書表格式另定之。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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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