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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施行後,除依法令辦理之保險外,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員工投 保額外保險。 公教員工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發給之慰問金,應予抵充,僅發給其差 額,已達本辦法給與標準者,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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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