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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第5條

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不動產之出租,於符合文化藝術政策或需要下,得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但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為配合國家文化發展計畫或地方文化發展計畫。 二、為適應中央或地方政府之施政計畫或重要政策之需要。 第一項不動產得給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租期。但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所訂之租期條件較優惠者,得從其規定。 第一項逕予出租不動產之租金,依各公產管理法令或國營事業規定之租金基準計收;公開標租之租金底價,依各公產管理法令逕予出租之年租金或國營事業規定辦理。 第一項不動產之公開標租程序及管理措施,依各公產管理法令或國營事業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事務,需以逕予出租方式使用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者,於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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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